- 索 引 号:QZ07925-0101-2025-00032
- 备注/文号:南水政〔2025〕95号
- 发布机构:水头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22
山前村委会,各相关单位:
《澳门皇冠:水头镇荷楼片区改造工程选房安置实施办法》经2025年10月20日水头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水头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澳门皇冠:水头镇荷楼片区改造工程选房安置实施办法
为积极稳妥做好澳门皇冠:水头镇荷楼片区改造工程选房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澳门皇冠:水头镇荷楼片区改造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南政办〔2020〕21号)(以下称《补偿方案》)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总 则
一、选房安置
选房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本实施办法,按照选房顺序号选取相应户型面积的安置房,在选房当日签订安置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限内结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房的交接手续。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由市、镇、村各级有关单位人员、被征收人代表、社会各界人士组成“澳门皇冠:水头镇荷楼片区改造工程选房安置监督组”,负责选房安置工作全程监督。征收人应将选房安置公告、选房流程、安置房源、选房顺序、选房结果等情况及时公示,确保选房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有序选房原则。征收人依据《澳门皇冠:水头镇荷楼片区改造工程选房证顺序号》载明的选房顺序,以日为单位安排选房对象有序选房。
(三)总量调控原则。
1.安置房源总量调控。征收人根据产权调换情况,结合安置房源实际,提供略大于产权调换面积和套(间)数的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2.安置面积总量调控。被征收人原则上应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产权调换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严格控制扩购。
3.住宅户型区间调控。征收人依据安置房源实际情况设定安置户型对应的面积区间。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面积区间内,依据《安置房户型确认表》进行选房。
4.住宅套数总量调控。被征收人原则上应依据《安置房户型确认表》的户型、套数进行选房,不得随意调整意向户型及套数。
5.店面等面积调控。店面实行等面积安置,不按原征收店面间数安置,由征收人依据安置房源实际情况设定安置面积区间对应的最大可选间数进行调控安置。
(四)差价互补原则。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差价款,扩购部分、安置不足部分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结算差价款,实行多还少补。
房 源
三、安置房源
安置房源位于山前村源昌悦璟台,安置房源所在小区、楼栋、单元、户型、面积等具体情况,详见房源公告附表及《安置房户型图册》。
四、安置房面积
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算。
流 程
五、工作流程
(一)公告送达。由征收人张贴《选房安置公告》《选房证顺序号公告》和《安置房源公告》,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房须知等材料。
(二)宣传动员。征收人安排回迁安置组向被征收人提供选房咨询指导服务。被征收人应自行阅读征收人发放的相关材料,高度重视选房安置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提前向回迁安置组咨询不明事宜。
(三)熟悉房源。征收人开放一定数量的现房样品房在交房组的指导下供被征收人参观。被征收人应根据《安置房户型图册》、每日发布的《选房名单公示》和《选房结果公示》,提前熟悉房源情况。
(四)通知选房。征收人根据每日安排的选房对象名单发出《选房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应在《选房通知书》规定的地点和时限内参加选房。
(五)资格审查。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到选房现场(各安置组),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完整的选房材料,由各回迁安置组进行资料审查。资料真实完整的,方可参加房源签认;如资料不齐的,应在资料补齐后方可参加房源签认。
(六)房源签认。房源签认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3:00-5:30。被征收人经资料审查确认后,进入待选区候选。在安置组指导下,根据选房顺序、可选房源等情况进行选房。由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房证顺序号》载明的选房序号依次叫号进入选房室,被征收人应在征收人叫号后2分钟内进入签认室,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选房并签署《选房确认书》,房源签认时限为15分钟以内。选房结果同步公示。如被征收人未在征收人叫号后2分钟内进入选房室进行房源签认,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房源签认的,均应安排在当日最后一名进行选房。《选房确认书》签署后不得变更。
(七)财务结算。被征收人选房签认后,当场进行财务结算并签订《财务结算表》,征收人发放《缴款通知书》。
(八)协议签订。被征收人财务结算后,凭相关选房材料、测量公司提供的《房产分户图》,当场签订《安置协议书》。
(九)房款缴交。被征收人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清补差房款,其缴款凭证送财务组核实无误后,征收人发放《户型清单》《交房通知书》《安置协议书》给被征收人。
(十)房屋交接。被征收人凭《户型清单》和《交房通知书》,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安置房交接等相关手续。
选 房
六、材料提供
(一)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经回迁安置组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选房。
1.《选房证顺序号》;
2.《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其附表《安置房户型确认表》;
3.每户被征收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并各附复印件一份。
(二)属于继承、委托、判决等非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情形的,除提供前述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在选房签认日的前3天向回迁安置组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方可参加选房。
1.委托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或经当地村委会见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2.属于继承的,应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辈分关系证明(含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明)及遗嘱继承公证或继承协议公证等继承相关材料的原件,或由全体继承人到安置组,在村委会见证下共同签署继承具结保证书。由代理人前来选房的,还必须提供所有继承人签名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或当地村委会见证的委托书)原件。
3.法院判决、执行或调解的,应提交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的被征收人为两人及以上,共有权人要求对所选安置房进行内部分割析产的,应在房源确认日提供全体共有权人签订的内部分割析产协议书、委托选房确认书,并由全体共有权人共同委托不超过两人作为受托人在选房签认日办理选房安置相关手续。
七、选房方式
(一)住宅选房方式:
1.依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产权调换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被征收人选取的住宅套数原则上应符合《安置房户型确认表》的套数,不得随意增加意向套数。因房源建筑结构原因,每一个选房号所选安置房面积与产权调换面积的差额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平方米。
2.征收人根据安置房源实际情况设定意向户型相对应的面积区间。在安置房源满足意向户型时,被征收人应根据《安置房户型确认表》载明的意向户型按相对应的面积区间选取安置房,不得随意变更对应区间。
3.在安置房源不能满足意向户型时,被征收人应遵循合理调配安置原则,服从房源调配,由征收人在选房前另行公布调配安置办法。在满足产权调换面积的前提下,选房时应在房源充盈的户型区间内选房。
4.被征收人选房后剩余产权调换面积少于40平方米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二)店面选房方式:
1.店面实行等面积安置,被征收人选取多间店面的,应符合店面等面积调控原则,拟选店面间数,由征收人根据安置房源情况结合产权调换面积D设定最大可选间数N。超过可选最大间数的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
产权调换面积D |
D<60㎡ |
60㎡<D≤100㎡ |
100㎡<D≤150㎡ |
150㎡<D≤200㎡ |
200㎡<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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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可选间数N |
N≤1 |
N≤2 |
N≤3 |
N≤4 |
N≤5 |
2.按所选店面的面积从大到小依次扣除其店面可安置面积,扣除后剩余的店面可安置面积小于 15平方米的,不再给予选房安置,全部给予货币补偿。
八、延误选房处理
(一)被征收人选房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日选房号。在本次正常选房工作未结束之前任何一日到达选房现场的,在到达当日的最后一个选房号之后选房;在本次正常选房工作结束时仍未到达选房现场的,待整体正常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征收人另行调配安置。
1.未提供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完整选房材料的;
2.经资格审核确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房源确认表》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选房现场进行房源签认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部选完安置房的。
(二)如选房当日出现多位被征收人延误选房的,依据被征收人的原选房号依次排序并按规定时限进行选房。
九、选房后不配合办理手续、未如期付清差价款的处理
被征收人选房后出现下列不配合办理手续情形之一的,征收人有权对所选安置房另行处置并取消其选房号,待整体正常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征收人另行调配安置。
(一)在选房当日未按规定签订《房源签认表》的;
(二)在选房当日未按规定签订《财务结算表》的;
(三)在选房当日未按规定签订《安置协议书》的;
(四)应缴纳补差款项的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签收《缴款通知书》的。
应补交差价款的被征收人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间付清安置型商品房差价款的,征收人有权取消被征收人的选房结果,并有权将被征收人原已选定的安置型商品房作为可选房源供其他被征收人选房,待整体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征收人调配安置。
被征收人未及时与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书》、未及时接收安置型商品房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被征收人未及时与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书》的,征收人有权不予交付安置型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延期交付的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2.被征收人未及时接收安置型商品房的,安置型商品房毁损、灭失的责任以及未能办理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的责任,自签订《安置协议书》的期限届满后由被征收人承担。
财 务
十、补差价款结算
(一)住宅结算标准:
被征收人选房签认后,住宅产权调换按下列办法分别结算:
1.住宅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补差价款。
2.选房时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安置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或者安置房交房时因建筑结构原因产生面积误差的,超出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部分,按45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面积在5平方米至10平方米之间(含10平方米)部分,按49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6039元/平方米计算。
3.选房后,被征收人选取的安置房面积不足产权调换面积的,按4100元/平方米结算;
(二)店面结算标准
1.店面等面积安置部分,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补差价款。
2.选房时确实由于户型、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选取的安置店面建筑面积超出等面积安置部分的,因建筑结构原因产生面积误差的,超过原店面征收建筑面积的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100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结算标准,沿荷楼路的6#、14#店面(17间)按市场评估价12687元/平方米结算,沿中心大街、世纪大道的店面(含5#楼临支路的2间店面、17#综合体商业楼6间店面、1#、9#、10#临综合体商业楼后方内街的29间店面)按市场评估价15859元/平方米结算。
3.选房后,被征收人选取的安置房面积不足等面积安置部分的,按回购价9600元/平方米结算。
(三)相关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置型商品房住宅及店面应交纳公共维修资金每平方米80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纳入互补差价款,同时结算清缴。
(四)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应补差价款须在签订《安置协议书》后,30日内缴清。
2.属于征收人应退还差价款的,由征收人在房源签认之日起20日内将安置房应付差价款汇入被征收人开设的银行账户(发放过渡费)。
十一、临时安置补助费结算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至征收人发出选房公告当月月底,未发放的过渡费一并纳入互补差价款进行结算。
(二)被征收人按规定结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并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的,再按6元/平方米·月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纳入选房安置财务结算。
交 房
十二、安置房交接
(一)房屋交接。被征收人选房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凭征收人出具的《户型清单》和《交房通知书》与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二)物业管理。被征收人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业主临时规约》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自觉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三)订立合同
被征收人足额缴清房屋差价款并领取《安置协议书》后,凭《安置协议书》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建设单位办理网签备案。
附 则
十三、特殊情形
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各回迁安置组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澳门皇冠:水头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澳门皇冠:水头镇荷楼片区改造工程选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选房安置的依据。
十五、解释权
本实施办法由澳门皇冠:水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六、生效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征收人发布《选房安置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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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8302350001号


